海上、通海水域財產(chǎn)損害責任糾紛是指因船舶航行,海上、通海水域進行的生產(chǎn)和作業(yè)造成船舶、貨物及其他財產(chǎn)損失而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糾紛。
海上、通海水域財產(chǎn)損害責任糾紛
海上、通海水域財產(chǎn)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天津律師: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31條、《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6條及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條的規(guī)定,因海上、通海水域財產(chǎn)損害責任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損害發(fā)生地、加害船舶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海上、通海水域財產(chǎn)損害責任糾紛法律適用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lián)p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fā)生地、碰撞船舶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第六條 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
下列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以下規(guī)定:
(一)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以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以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船港、還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四)因海上保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保賠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fā)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五)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六)因海事?lián)<m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優(yōu)先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3、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條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發(fā)生的與船舶或者運輸、生產(chǎn)、作業(yè)相關的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以及法律或者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專門管轄。
4、《海商法》
百六十九條 船舶發(fā)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各船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過失程度相當或者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法判定的,平均負賠償責任。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貨物和其他財產(chǎn)的損失,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比例負賠償責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財產(chǎn)損失的,各船的賠償責任均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負連帶賠償責任。一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本條款規(guī)定的比例的,有權向其他有過失的船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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