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法律拘束力。要約失效后,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要約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礎,受要約人即使承諾,也不能成立合同。
天津律師:《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實施后,《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yǎng)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
一、2020年屬于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后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fā)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后,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后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fā)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什么是要約失效?
二、與要約失效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合同法》(2021年1月1日廢止)中的規(guī)定
《合同法》第二十條 要約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中的規(guī)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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