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糾紛的案件是多樣化的,也是涉及到很多種情況的,對于侵權財產的范圍和賠償標準我國也是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而且對于財產侵權我國也是制定了不同的法律法規(guī),所以,財產侵犯要根據實際的情況,再來作定最正確的判定。
著作侵權的構成要件
一、違法性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于違反合同義務發(fā)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著作權法規(guī)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guī)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guī)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fā)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二、損害事實
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后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準備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三、承擔責任
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后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是屬于侵權的一種。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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