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常見的糾紛類型有: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與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本文天津律師給大家介紹一下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相關的知識,如果您需要更詳細的法律服務,歡迎您咨詢我們的在線客服或者撥打我們的服務熱線。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一、商品房相關合同介紹
1、商品房預約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fā)商與購房者就雙方在一定期限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協(xié)議,一般以“認購書”、“訂購單”、“意向書”等形式表現,且多約定了定金。商品房預約合同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房屋基本狀況、商品房總價款、簽署正式買賣合同的期限、定金條款等內容。購房者簽訂預約合同可以防止其他買家搶購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暫緩付款,以冷靜思考或籌措資金;開發(fā)商簽訂預約合同可以鎖定購房者,有利于按計劃售房。
2、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屋價款的合同。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fā)企業(yè)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3、商品房銷售合同是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廣義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yè)管理方式以及雙方違約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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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
無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以下幾種:
1、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1)雙方惡意串通損害、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違反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實掩蓋非法目的的;
(3)出賣人剝奪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的;
(4)享受政府或單位優(yōu)惠補貼構建的房屋,違反法律規(guī)定沒有賣給原單位或侵犯原單位優(yōu)先購買權的;
2、雙方當事人主體不合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3、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包括欺詐、威迫和乘人之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4、違反法定形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房屋買賣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等;
5、合同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情形。
四、無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律后果
天津律師認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自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主張該合同無效。該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即無效,具有溯及力。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無效應由人民法院、仲裁機關確認,而不是由買賣雙方或一方決定。房屋買賣合同被宣告無效后,將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相互返還。即由出賣人返還房屋價款,買受人返還房屋;
(2)買受人已經實際使用房屋的,應當支付相當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費,買受人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的對于裝修價值部分可由出賣人適當給予補償。
(3)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按照雙方的過錯大小分清雙方責任,各自按照應當承擔的責任分擔損失。
(4)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涉及到開發(fā)商惡意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則開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購房款一倍金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5)因雙方惡意串通,損害、集體利益和第三人權益的,應當收繳雙方財產,歸所有或返還給第三人。
(6)涉及到違法犯罪行為的,則應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五、列舉部分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相關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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