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師問題
依據(jù)《民法典》如何認定承攬人將自己承攬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實際完成時的權(quán)利義務?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條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答
承攬人將自己承攬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實際完成稱為轉(zhuǎn)承攬。在轉(zhuǎn)承攬法律關系中,定作人和第三人之間并無直接的合同關系,當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時,定作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quán)利,定作人在請求承攬人承擔相應責任后,承攬人就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反之,第三人的支付報酬請求權(quán)等,亦不得直接向定作人主張。
所謂次承攬合同,簡稱次承攬,也叫再承攬,是指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自己為定作人,讓他人承攬原應由自己所承攬工作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并支付報酬的承攬合同。次承攬類似于租賃合同的轉(zhuǎn)租、承包合同的轉(zhuǎn)包行為。相對于次承攬合同而言,承攬人與定作人簽訂的承攬合同叫做原承攬合同。原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獨立完成工作,并不轉(zhuǎn)包給他人。根據(jù)《民法典》第 772 條和第 773 條規(guī)定,要求承攬人獨立完成承攬工作,但并不禁止轉(zhuǎn)承攬。經(jīng)過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轉(zhuǎn)交給第三人,或者承攬人自行決定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在此情況下,就形成了次承攬。關于這兩種承攬,應當注意區(qū)別以下幾方面:
,《民法典》第 772 條第 1 款關于“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guī)定,表明承攬是以承攬人親自完成為原則,以當事人另有約定為例外。說明原承攬是承攬活動的常態(tài),次承攬屬于特殊情形。通常情況下,定作人都是基于對特定承攬人的信任訂立合同的,自然也應當由承攬人親自完成工作。
第二,原承攬是承攬人和定作人之間的協(xié)議。而次承攬原則上限于輔助工作的完成,此時,不需要定作人的同意;但如果對主要工作發(fā)生次承攬,則必須經(jīng)過定作人的同意。
第三,根據(jù)《民法典》第 772 條第 2 款關于“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即宣示了原承攬與次承攬為兩個獨立的合同,次承攬合同的成立與否、效力如何,與原承攬合同無關。如次承攬合同不成立或無效,不影響原承攬合同的效力。承攬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定作人和承攬人雙方。次承攬合同的當事人則是承攬人和次承攬人,基于合同的相對性,次承攬人與原定作人之間不發(fā)生權(quán)利義務關系,原定作人無權(quán)請求次承攬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次承攬人對原定作人也無報酬請求權(quán)。
應當注意,次承攬在終利益歸屬上仍然是完成定作人的工作,因而次承攬工作的完成需要定作人協(xié)助的,定作人有配合和協(xié)助義務。
【解答出處】
摘自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823~1825頁、1901~1903頁。
來源:法信 文章轉(zhuǎn)載自東方法律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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