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買房實為借貸,按借貸處理,法律“禁止流押”
案號:(2015)麒民初字第2809號
名為買房實為借貸,按借貸處理,法律“禁止流押”
天津律師點評:名為買房實則借貸,應按借貸處理。借款人應依約按時返還借款,對于還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
基本案情:2015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為保證其到期能實現(xiàn)債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以100萬元的價格向被告購買曲靖市麒麟?yún)^(qū)別墅,被告于2015年5月6日前到房屋產(chǎn)權登記機關配合原告辦理產(chǎn)權過戶登記手續(xù)。同日,原告向被告匯款94.5萬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條一份。收條載明,被告已收到原告支付的水云間別墅轉(zhuǎn)讓款100萬元,其中轉(zhuǎn)賬支付94.5萬元,現(xiàn)金支付5.5萬元。另查明,原、被告雙方未出具書面借條,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時間。
法院裁判:本院認為,借款應當償還。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被告交付了借款,雙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惫蕦υ嬉蟊桓鎯斶€借款本金100萬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注:法律修訂,《合同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廢止,同時,合同糾紛根據(jù)《民法典》進行處理。
民間借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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