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民間借貸是民事案件中最為常見的糾紛之一,而不同的民間借貸類型,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像本案中借款是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出借人也是早就知道的,卻依舊出借給借款人,則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無效。
案號:(2019)浙0327民初7232號
基本案情: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杜某某原系親戚關系,曾共同參加“眾愛聯(lián)盟”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以“眾愛聯(lián)盟”公司慈善捐助的名義發(fā)展下線成員,每個成員收取暫存金51000元,傳銷組織將暫存金作為分紅分給團隊小組的領導成員,然后再繼續(xù)分給團隊小組發(fā)展成員。2016年6月7日,原告向案外人王某某名下中國建設銀行賬號為62×××51的賬戶轉(zhuǎn)賬50000元、1000元,共計51000元,為被告墊付了參與“眾愛聯(lián)盟”傳銷組織的暫存金。后被告杜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確認于2016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經(jīng)原告催討,被告至今未還。
法院裁判:本院認為,被告杜某某在原告陳某某為其墊付參加“眾愛聯(lián)盟”傳銷組織的暫存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額為50000元的借條,該50000元墊付款實系被告向原告所借的借款。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原告與被告一同參與“眾愛聯(lián)盟”傳銷組織,明知涉案借款用于傳銷組織的犯罪活動卻仍為被告提供借款,涉案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故被告應返還原告為其墊付的50000元借款。由于被告經(jīng)原告催討至今未能返還借款,已造成原告的利息損失,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理由正當,應予支持。
民間借貸案例
1、民間借貸糾紛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