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最容易產生爭議的項是“建設工程開工日期”,那么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時,建設工程開工日期爭議怎么解決?法院怎么認定建設工程開工日期呢?下面天津律師來給大家介紹一下:
建設工程開工日期爭議怎么解決?法院怎么認定建設工程開工日期呢?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規(guī)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開工日期為發(fā)包人或者監(jiān)理人發(fā)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fā)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二)承包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三)發(fā)包人或者監(jiān)理人未發(fā)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jù)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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