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合同欺詐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在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商業(yè)貿易都是通過書面合同完成的。它直接導致雙方責任的劃分。因此,合同欺詐的表現(xiàn)形式種類繁多,大致分為兩類:
國際貿易合同欺詐的表現(xiàn)形式
一、合同主體欺詐
國際貿易中的合同主體是指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承擔者,也就是指合同雙方的當事人。在訂立國際貿易合同時,合同當事人一方往往會虛構主體的方式進行欺詐,在此情形下,當事人一方為沒有注冊資本的貿易行、商行,甚至是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公司,他們偽造名片,虛構地址,制作假證明來簽訂合同,一旦受到貨款或貨物后便宣告破產或逃之夭夭。其次,還有變更合同主體進行欺詐的現(xiàn)象。
在此類案件中,當事人一方編造出各種理由,如聲稱自己無法履約或者謊稱銀行戶頭發(fā)生了變化,向對方提出由第三人代為履約。此時欺詐方往往會以第三方履行會有更大的優(yōu)惠為“誘餌”吸引對方“上鉤”,而受騙方又往往會被從天而降的豐厚利益沖昏了頭腦,不對第三人進行嚴格的資信調查,便輕易作出同意變更主體的決定。第三,還有以有限責任公司為合同主體進行欺詐,國際貿易合同的當事人主要是有限責任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特針又表現(xiàn)為公司是以全部注冊資本為限對外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責任承擔。這樣,便可以較低的資本注冊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然后打著有限責任公司的旗號在國際貿易中進行欺詐,即使最后被法院判定其承擔責任,也只能以極少的注冊資本為限承擔。
二、合同條款欺詐
國際貿易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品名規(guī)格、數量、價格、裝運、爭議解決條款等,由于條款眾多,如果某類條款不完善,審查不嚴,詐騙者就會乘虛而入,例如:
(一)品質條款欺詐
合同中貨物的具體品質需要品質條款來確定。品質條款直接規(guī)定了貨物所具有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tài)。合同中僅以商標、產地表示貨物品質,只適合于在國際市場上已享有較高聲譽的產品。對于一般的產品,就需要具體標明是憑樣品或憑文字與圖樣來規(guī)定貨物的品質,不能有一點疏忽。比如在紅-棗的買賣合同中,棗的大小,色澤都是其品質條款,而在合同履行中,供貨方往往會提供與樣品等級不同的貨物來替代,這樣就構成了利用合同中的品質條款進行的欺詐。
(二)檢驗條款欺詐
貨物檢驗機關對有關貨物的查驗分析公證鑒定在訴訟法上具有作用,而不同的檢驗機關依據的檢驗標準不同,結果也會大相徑庭,所以,最好明確檢驗的標準和方法,盡量使用雙方都熟悉的檢驗機構。
(三)索賠條款欺詐
詐騙者通常會在索賠的時間條件上作文章,比如惡意使賣方不能如期交出合同中的貨物,或者使買方的檢驗貨物期限太短,從而造成短時間內不能行使權利,喪失索賠權。在國際貿易合同中,如果賣方所交的貨物在品質、數量、包裝等方面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買方可以依據索賠條款提起索賠。而在實際中,利用索賠條款欺詐,既有賣方對買方的欺詐,也有買方對賣方的欺詐。賣方對買方利用索賠條款欺詐,通常是在索賠時間上設下陷阱,以劣質貨物取代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貨物交貨,此時買方雖有索賠的理由,但卻超過了索賠條款中規(guī)定的索賠時間而無法實際索賠;而買方對賣方利用索賠條款欺詐,則主要是利益賣方的善意或疏忽大意,而對貨物品質的標準或規(guī)格進行引誘,從而使賣方同意簽訂自己無法或者是難以達到的品質要求條款,依此使賣方違約而進行索賠。
(四)支付條款欺詐
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種:托收、匯付、信用證。對賣方來說,信用證較為安全。托收又分為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付款交單對賣方來說比承兌交單更安全。
(五)運輸條款欺詐
在國際貿易合同中,運輸條件極為關鍵,由誰運輸,不僅關系到運費問題,而且還涉及到貨物是否能安全發(fā)運的問題。如果賣方和承運人相互竄通,偽造提單,就會對買方形成欺詐。在cif術語下,賣方設法將班輪運輸改為租船運輸,這是因為在班輪運輸的情況下,班輪*司的信譽度一般比較好,且其航線航程等都定期在報紙上公布,因此其行蹤難以隱匿;而將其改為租船運輸后,賣方則控制著運輸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此時與承運人勾結,則可以利用假提單輕易騙取貨物。國際貿易中,不同的運輸方式決定了風險轉移時間。一般來講,賣方代辦運輸則貨物交給承運人起風險就轉移給買方,這就容易使賣方和承運人相互勾結偽造提單詐騙,買方常常會人財兩空。因此,最好選擇買方易于控制運輸過程的運輸方式。
(六)國際貿易結算欺詐
國際貿易結算方式有托收、匯付、信用證、保函等,由于銀行提供信用,使信用證成為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支付方式。依據信用證規(guī)則,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表與信用證要求相同,開證行就承擔無條件付款的義務。對于單據是否偽造,合同是否履行,銀行則一律不予考慮。信用證的這種獨立性使得信用證詐騙成為可能,而且形式多種多樣,常見的有:
1.偽造信用證欺詐
信用證開出后,一般是由申請人、開證人或通知行通知收益人,偽造信用證詐騙時,詐騙者常常直接將信用證開給受益人,受益人不可能像專業(yè)銀行一樣謹慎審核,便貿然履行發(fā)貨或給付財務的義務,而銀行審核印鑒4或密押后發(fā)現(xiàn)與真實的信用證預留印鑒、密押不符,導致信用證無法執(zhí)行,使受益人蒙受財產損失。
2.軟條款信用證欺詐
軟條款信用證實際上是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詐騙者一般都會要求開證行開出主動權完全操縱在開證申請人手中,能制約受益人且可隨時單方面解除付款責任的信用證,受騙者就會常常遇到銀行拒付,因此這類信用證通常都附加規(guī)定了生效條件的條款。
3.偽造信用證項下單據欺詐
信用證的特點是單據交易,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銀行就承擔付款義務。因此,單據欺詐者會在貨物根本不存在或有嚴重瑕疵的情況下,
偽造符合要求的單據,如海運提單,承運人和賣方相互竄通,倒簽提單,將未、裝船起運偽造成已裝運提單,從而騙取貨物。
4.海運欺詐
海運欺詐,海上貨物運輸有時可能會遇到自然災害如海嘯、地震、臺風甚至觸礁沉沒等意外事件,詐騙者常常會偽造以上事故,暗地里將船載貨物另行處理而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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