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屬管轄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發(fā)生的與船舶或者運輸、生產(chǎn)、作業(yè)相關的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以及法律或者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專門管轄。
二、地域管轄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被救助船舶先到達地或者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獲救財產(chǎn)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三、有管轄權爭議案件的管轄
1、兩個以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海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起訴的,由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轄。
2、海事法院之間,或者海事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解決不了的,報請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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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事債權確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