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yè)與托運人或者旅客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鐵路運輸企業(yè)(即承運人)作為鐵路貨物運輸合同一方當事人是固定的。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標的是行為,即承運人按照鐵路貨物運輸協議的約定或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將承運的貨物安全地從甲地運送到乙地的行為。因此,承運人不是以承運貨物的價值大小計算收取運費的,而是按照鐵路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運價率乘以噸公里計算收取運費的。
如果承運的貨物發(fā)生損失,按承運人收取的運費不能足以賠償貨主的實際損失。若按實際損失賠償則承運人承擔的風險責任太大,不利于鐵路運輸事業(yè)的發(fā)展。為了保障、促進我國鐵路運輸事業(yè)的發(fā)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以下簡稱鐵路法)第17條規(guī)定:“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對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fā)生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或者損壞,承擔賠償責任:
(一)托運人或者旅客根據自愿申請辦理保價運輸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不超過保價額。
(二)未按保價運輸承運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不超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如果損失是由于鐵路運輸企業(yè)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不適用賠償限額的規(guī)定,按照實際損失賠償?!?/span>
承運人對承運的貨物發(fā)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有承運貨物發(fā)生損失的客觀事實。
貨物損失的事實必須是已經發(fā)生的,而不是人的主觀臆斷或推斷。根據鐵路法第17條的規(guī)定,貨物損失是指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發(fā)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或者損壞五種情形,如果承運的貨物發(fā)生這五種情形之一的,承運人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實際損失包括貨物、包裹、行李起運地當日的價值、運雜費、包裝費等。對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或者因貨物逾期運到使貨物貶值所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例如貨物逾期運到使季節(jié)性很強的商品(如日歷、種籽等)過了季節(jié)而貶值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承運人不派擔賠償責任。應按鐵路法第16條的規(guī)定,承運人只支付逾期違約金。
(二)貨物損失的事實必須發(fā)生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限之內。
所謂責任的法定期限,是指承運人對承運的貨物發(fā)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期限。在法定責任期限之外發(fā)生的貨物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鐵路貨物運輸過程中雖然包括承運前保管和交付完畢后的點回保管,但按照鐵路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承運人對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發(fā)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期限“自接受承運時起到交付時止?!痹诮邮艹羞\以前或者貨物交付以后發(fā)生的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如果貨物是在承運前保管或者交付完畢后點回保管期間發(fā)生的損失,承運人不按照鐵路法第17條規(guī)定的賠償原則承擔賠償責任,應按照保管合同法律關系承擔民事責任。所謂接受承運是指承運人從托運人那里接受貨物,在貨票上蓋上承運日期戳的行為。接受承運的法律后果是承運人對承運貨物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交付是指承運人的貨物交給貨票上記載的收貨人,收貨人接收貨物并在貨票上蓋章或者簽字的行為。
如果承運人將貨物誤交付他人,包括被第三人冒領的誤交付,當然不能視為承運人正確交付。承運人應當負責追回誤交付貨物,交付給貨票上記載的收貨人,若不追回誤交付貨物或者因此造成貨物損失,則承運人應當按照鐵路法第17條規(guī)定的賠償原則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誤交付是由于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的過錯造成的;或者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長時間不領取貨物、行李、包裹,到了鐵路法第22條規(guī)定的承運人可以變賣貨物、包裹、行李的時間;或者“對危險物品和規(guī)定限制運輸的物品,應當移交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處理”時,承運人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不屬于法定免責任條件發(fā)生的貨物損失。
鐵路法第18條規(guī)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yè)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不可抗力。(二)貨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三)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的過錯。”只要具備鐵路法規(guī)定的免責條件之一的,承運人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造成貨物損失的原因,不屬于鐵路法規(guī)定的免責條件范圍,承運人即使無過錯,也應按照鐵路法第17條規(guī)定的賠償原則承擔民事責任。
在審判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應當區(qū)分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包括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現象,也包括戰(zhàn)爭等社會現象;而意外事件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損害結果。如承運人在行車作業(yè)中發(fā)生的火災等行車事故,雖然是承運人在業(yè)務范圍內無法預見的情況,但并非屬于承運人無法防止或者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鐵路法沒有規(guī)定在發(fā)生意外事件的情形時,免除承運人的民事責任,因此,因意外事件發(fā)生的貨物損失,承運人仍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在審判實踐中,由于貨物的缺陷或者托運人自裝貨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運人規(guī)定的條件或違反裝載規(guī)定的原因發(fā)生貨物損失,一般均以承運人有驗收、檢查的義務,而判令承運人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如果承運人履行了驗收、檢查的義務,而貨物包裝的缺陷,承運時無法從外部發(fā)現或者托運人自裝的貨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運人規(guī)定或違反裝載規(guī)定,交接時無法發(fā)現的,因此而發(fā)生貨物損失,屬于托運人的過錯原因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三是由于第三人的過錯而發(fā)生的貨物損失,即使承運人無過錯,仍不能免除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在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發(fā)生損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
當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fā)生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或者損壞,承運人按照鐵路法規(guī)定的以下兩種情況承擔賠償責任。
1.辦理保價運輸情況‘的賠償責任。
所謂保價運輸是指托運人或者旅客在辦理托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時,向承運人聲明貨物的保價金額,并支付保價費,以確定當保價運輸的貨物、包裹、行李發(fā)生損失時,承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方式。保價金額是指全批貨物的實際價格。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辦法規(guī)定:貨物實際價格包括貨物的自身價值、稅款、包裝費用和已發(fā)生的運輸費用。托運人按保價運輸辦理的貨物,應全批保價,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保價費是指承運人辦理保價運輸向托運人或者旅客核收的費用,貨物保價費用按保價金額乘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制定的貨物保價費率計算。
有人認為,鐵路法中規(guī)定保價運輸,貨物運輸保險就沒有意義了。筆者認為,保價運輸與貨物運輸保險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但兩者之間也不是相互排斥的關系。貨物運輸保險是一個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保價運輸則是鐵路貨物運輸合同中一個具體條款,保價運輸是相對于未保價運輸的,即相對于限額賠償而言的。實行保價運輸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加強鐵路運輸管理。貨物運輸保險是組織社會力量同自然災害作斗爭的一種手段,以保證投保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財產損失后及時得到經濟補償。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貨物損失,按照鐵路法的規(guī)定,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要得到這方面的補償,只能向保險公司辦理貨物運輸保險。為了明確保價運輸與貨物運輸保險的關系,鐵路法規(guī)定:“托運人或者旅客根據自愿可以向保險公司辦理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托運人或者旅客根據自愿可以辦理保價運輸,也可以辦理貨物運輸保險,還可以既不辦理保價運輸,也不辦理貨物運輸保險。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托運人辦理保價運輸或者貨物運輸保險。
按照鐵路法的規(guī)定,當保價運輸的貨物發(fā)生損失時,承運人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不超過保價額所謂按實際損失賠償是指當實際損失等于或者小于保價額時的賠償原則,實質是對超額保價的限制承擔賠償貨物損失不超過保價額是指實際損失大于保價額時的賠償原則,實質是對不足額保價的限制,即承運人以保價額為限賠償實際損失。保價額是與貨物實際損失緊密相關的,承運的貨物沒有發(fā)生損失就不需要賠償,也就不存在賠償保價限額的問題。所以保價額應理解為對承運的貨物造成實際損失后,承運人對實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限額。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辦法第10條規(guī)定:“保價運輸的貨物發(fā)生損失時,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不超過保價金額。一部分損失時,則按損失貨物占全批貨物的比例乘以保價金額賠償。”可用公式表示為
損失貨物/全批貨物×保價金額=承運人承擔的保價金額
保價運輸的貨物發(fā)生損失時,承運人按照下列兩種情況承擔賠償責任:
①保價運輸的貨物全額損失時,當實際損失等于或者低于保價金額時,承運人按實際損失賠償,例如承運的貨物價值5萬元,保價額為8萬元,因為貨物價值小于保價金額,故該批貨物全部滅失時,承運人只賠償5萬元,而不是8萬元;當實際損失大于保價金額時,承運人按保價金額賠償,例如承運的貨物價值為5萬元,保價金額為3萬元,當該批貨物全部損失時,因實際損失大于保價金額,所以承運人只賠償3萬元,而不是5萬元。這是托運人或者旅客違反鐵路法、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辦法的規(guī)定,未如實按全批貨物的實際價格保價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②保價運輸的貨物發(fā)生部分損失時,則按損失貨物占全批貨物的比例乘以保價金額確定部分損失的保價額后,再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在審判實踐中,有足額保價、超額保價和不足額保價三種情況。足額保價是指貨物的保價金額與全批貨物的實際價格相符。例如全批貨物的實際價格為10萬元,保價金額為10萬元,如果貨物實際損失為5萬元,承運人承擔的保價額按公式計算為:5萬元/10萬元×10萬元=5萬元,所以承運人按5萬元賠償。超額保價是指貨物的保價金額大于全批貨物的實際價格。例如全批貨物的實際價格為10萬元,保價金額為20萬元,如果貨物實際損失為5萬元,承運人承擔的保價額按公式計算為:5萬元/10萬元×20萬元=10萬元,承運人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而不是按保價額10萬元賠償。不足額保價是指貨物的保價金額小于全批貨物的實際價格。例如全批貨物的實際價格為10萬元,保價金額為5萬元,貨物實際損失為5萬元。承運人承擔的保價額按公式計算為:5萬元/10萬元×5萬元=2.5萬元,如果貨物實際損失為5萬元,承運人按照保價額2.5萬元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按5萬元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該批未足額保價運輸的貨物的損失是由于承運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承運人如何承擔民事責任。有人主張承運人仍按保價金額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保價運輸實質是確定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方式,既然當事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選定了這種承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運人就應當按這種當事人約定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為,保價運輸的實質是要求承運人按實際損失賠償,是相對于限額賠償而言的。托運人或者旅客根據自愿原則選擇保價運輸的目的,是為了當保價運輸貨物發(fā)生損失,又不屬于承運人的故意或重過失造成的情況時,得到足額的賠償。如果承運人按保價額承擔賠償責任,托運人或者旅客不如不保價。因此,如果不足額保價運輸的貨物發(fā)生損失,是由于承運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承運人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不適用“但不超過保價金額”的規(guī)定。
2.未辦理保價運輸情況的賠償責任。
未辦理保價運輸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發(fā)生損失,承運人按照鐵路法規(guī)定的以下兩種情況承擔賠償責任:
①未辦理保價運輸的貨物發(fā)生損失,承運人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不超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所謂賠償限額是指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限,具體的賠償限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guī)定。鐵路貨物運輸規(guī)程規(guī)定:不保價運輸的,不按件數只按重量承運的貨物,每噸賠償限額為100元;按件數和重量承運的貨物,每噸賠償限額為2000元。個人托運的搬家貨物、行李每10公斤賠償限額為30元。如果實際損失未超過上述賠償限額的,承運人應當按貨物實際損失的價格賠償。
②貨物、包裹、行李的損失是由于承運人的故意行為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承運人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是指承運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貨物某種損失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作為或不作為。重大過失是指承運人在運輸作業(yè)中違反有關鐵路運輸法規(guī)、規(guī)章,并欠缺從事鐵路運輸作業(yè)人員相同情況下一般注意程度而造成的貨物損失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承運人由于上述行為造成貨物損失,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不適用賠償限額的規(guī)定。
文章作者:何通勝 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文章來源:東方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