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船舶抵押權?_船舶抵押權法律解釋_天津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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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商法》第11條規(guī)定了船舶抵押權制度,該條規(guī)定:“船舶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對于抵押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從賣得的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什么是船舶抵押權
該條較之《擔保法》的規(guī)定,似乎抵押人僅限于債務人而排除了第三人。有學者將其稱為抵押人的性,是船舶抵押權不同于普通抵押權的一種情況,如果有某個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船舶為某個債務人提供了抵押,這種抵押不是《海商法》意義上的船舶抵押,只能是民法《擔保法》意義上的普通抵押,否則,無法解釋《海商法》11條中的“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這句話的含義。
如果說該抵押人不一定是債務人而又可能是第三人的話,第三人對債權人何來債務?說不通。 為了擴大債務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的融資渠道,筆者認為,船舶抵押權之定義應與擔保法一致?!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修改建議稿對此做出了修正,其第12條規(guī)定:“船舶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為債權擔保(但不移轉占有的船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的船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薄暗盅簷嗾撸磳τ趥鶆杖嘶虻谌瞬灰妻D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的價金受清償之權。船舶抵押權,系以船舶及其屬具為客體之特殊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