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是指職工在生產(chǎn)勞動或工作中負傷。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陳某到張某處從事空調安裝工作,5月6日下午約14時,陳某在張某承接的某科城x號樓安裝完空調后,幫張某代班的趙某安排陳某去樓頂將材料搬至底層。當時陳某住宿在該幢樓的4層,為了走捷徑,陳某拿著鑰匙邊走邊玩手機,待陳某將4層的電梯打開后往里走,一下跌落至底層摔傷。陳某分別在縣人民醫(yī)院、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后仍殘疾(但未作傷殘等級鑒定)。2018年6月,陳某向張某提出賠償。
【分析視角】
本案中,張某承接的空調安裝業(yè)務,自己無空調安裝的資質單位,也沒掛靠有資質的單位,所以,從工傷賠償?shù)慕嵌容^為麻煩,當然也可要求開發(fā)樓盤的業(yè)主單位申請工傷后按工傷賠償。
其實,本案的重點在于:陳某未按《工傷保險條例》中規(guī)定的時效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其超過了1年的時效,且無證據(jù)證明非因陳某自己的原因導致超過了這1年(即無中止、中斷以及對方的原因),故難以規(guī)避。
既然從工傷的角度有障礙,那么我們又從人身侵權的角度看,按《民法通則》規(guī)定,其對于時效方面與《工傷保險條例》一樣,也是1年,且仍無中止、中斷情形。非但如此,這與工傷賠償還不一樣,工傷賠償不問過錯,即無過錯責任,人身侵權得以過錯為原則,且自己有過錯還要過失相抵,即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樣一來,在本案中,陳某對侵權的構成四要件要承擔舉證責任,即侵權行為的存在,侵權人有過錯,侵權所導致的后果,以及侵權行為與侵害后果之間要有應當承擔責任的因果關系。既然如此,陳某目前的證據(jù)只有對后果的舉證稍容易一點,證明其他要件是很困難的。加之,陳某自身的過錯(玩手機、未按規(guī)程操作)是減輕對方責任的事由或抗辯理由。
本案后來在律師的協(xié)調下,雙方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
【天津律師點評】
1、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為1年,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為1年。
2、因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的情形,所以,如果看到案件超過了訴訟時效,我們就應當從中止、中斷的角度去挖掘有用的證據(jù)材料。
3、若能夠從工傷的角度去做案件,就不要輕易從侵權的角度去著手。因為工傷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絕大多數(shù)是過錯責任,且從侵權的角度,一般須證明侵權的四要件,這樣一來,不但工作量增大、訴訟成本增加且訴訟風險也較大。
4、工傷一般不產(chǎn)生訴訟費用,對當事人更有利;侵權請求的標的額大小直接影響訴訟費用的高低。
5、若遇到與本案類似的案件,盡量協(xié)調,若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堅持要訴的,律師為了自身的風險得加以防范,必須書面形式向你的當事人告知風險的內(nèi)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