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的救濟方法(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_國際貿易合同糾紛律師_國際貨物糾紛律師_田學義律師
(2)損害賠償。各國法律都認為,損害賠償是對違約的一種必不可少的救濟辦法。但對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損害賠償的方法及損害賠償的計算,也各有不同的規(guī)定和要求。關于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大陸法認為,必須具備3個條件,即必須要有損害的事實;必須有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損害發(fā)生的原因與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英美法不同于大陸法。根據英美法的解釋,只要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對方就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而不以違約一方有無過失為條件,也不以是否發(fā)生實際損害為前提。關于損害賠償的方法,德國法對損害賠償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而以金錢賠償為例外。法國法與德國法不同,法國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而以回復原狀為例外。英美法對損害賠償采取金錢賠償的方法。至于損害賠償的范圍,德國民法典認為,應包括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所得利息兩個方面。法國法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英美法認為,計算損害的基本原則,是使由于債務人違約而蒙受損害的一方,在經濟上能處于該合同得到履行時同等的地位。
(3)解除合同。羅馬法原則上不承認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有權解除合同。但在買賣法中,則允許賣方在買方未于一定期限內支付價金時,可以解除合同。這項原則后來被法國法所接受。《法國民法典》第1184條規(guī)定,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所訂立的債務時,應視為有解除條件的約定。德國法也認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英美法同大陸法有所不同。英國法把違約分為違反條件和違反擔保2種情況;美國則把違約區(qū)別為重大違約與輕微違約。按英美法的規(guī)定,只有在違反條件或重大違約時,才發(fā)生解除合同的問題。如果一方僅僅是違反擔?;蜉p微違約,對方只能請求損害賠償,不能解除合同。在中國,違約致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時,才成為解除合同的理由。擴展閱讀:承運人在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時應該注意的問題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