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代行債務人的權利,代行者如果與被代行者之間沒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則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礎?!币虼?,人民法院在受理債權人訴請行使代位權的案件時,首先應審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
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二、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屬于涉及第三人的權利
債務人對第三人須享有權利。而且兩者存在,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這時的第三人才能成為次債務人。如果債務人對他人無權利存在,或者權利已經行使完畢,債權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關,也不得對該第三人行使代位權。
三、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因此,“可以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債務人現有的債權,而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或非現實存在的權利。這些權利是不能被代位行使的。如對結婚生子的否認權、撫養(yǎng)請求權等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是不能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盡管這些權利的行使可以間接地會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產生影響,然而這類權利的行使與權利人本人的意愿是有緊密聯系的,所以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四、您可能感興趣的文章
1、債權人可直接起訴次債務人嗎http://m.hnwjmk.com/info-1701.html
2、債務人搶借條算犯罪嗎http://m.hnwjmk.com/info-1399.html
3、債務人坐牢怎么追債?http://m.hnwjmk.com/info-12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