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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師事務所推薦案例丨西門子公司訴黃金置地公司申請執(zhí)行涉外仲裁裁決案
發(fā)布日期:2021-01-05

涉外律師事務所認為,本案關注點: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具有涉外因素,雙方當事人約定將合同爭議提交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解決的條款有效,仲裁裁決內容沒有與我國公共政策有相抵觸之處,因此承認與執(zhí)行該仲裁裁決并不違反我國公共政策。

西門子公司訴黃金置地公司申請執(zhí)行涉外仲裁裁決案

西門子公司訴黃金置地公司申請執(zhí)行涉外仲裁裁決案

基本案情

10年前,注冊在上海自貿試驗區(qū)內的西門子公司和黃金置地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2007年,黃金置地公司依據(jù)合同仲裁條款向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仲裁。自此,從西門子公司提出仲裁管轄權異議,到裁決后黃金置地公司拒不履行主要裁決項義務,直至西門子公司訴至法院申請承認并執(zhí)行仲裁裁決,以及黃金置地公司拒絕承認與執(zhí)行仲裁裁決……兩家公司之間拉開了一場曠日持久的仲裁與訴訟“大戰(zhàn)”。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紙終審裁定為這場紛爭畫上了句號,宣告雙方爭議的外國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得到了中國法院的承認。而這一首例涉自貿區(qū)申請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案的裁判結果,也因在國際商事仲裁領域中“跨越”了固有涉外因素識別認定限制,為此類案件的審理開啟了一個新的向度。

“禍”起合同爭端

2005年9月23日,黃金置地公司與西門子公司通過招標方式簽訂了一份貨物供應合同。合同中約定,西門子公司應于2006年2月15日之前將設備運至工地;合同爭議須提交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解決。此后,西門子公司在黃金置地公司大廈工地履行了交貨義務。

由于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爭議,黃金置地公司在2007年9月依據(j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仲裁,黃金置地公司以西門子公司提供的設備嚴重損壞、不符合合同及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等為由,主張西門子公司構成根本違約而應解除合同,并請求裁決西門子公司支付違約賠償金110萬元人民幣、賠償各項損失共計約2000余萬元人民幣等。西門子公司則以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無權受理為由,對仲裁管轄權提出異議,仲裁庭審查后于2009年3月以管轄權決定駁回了西門子公司的管轄異議。

西門子公司在仲裁中答辯稱,己方并不存在違約行為,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仲裁反請求,要求黃金置地公司支付尚欠的合同款434萬余元人民幣、賠償相關倉儲費損失、返還履約保函項下黃金置地公司錯誤索賠等。

仲裁案件分別于2010年7月、10月和11月在新加坡、上海和香港開庭三次。仲裁庭最終認定,黃金置地公司主張的西門子公司的多項違約行為中,僅有一項微小的履約瑕疵,并不構成根本違約。仲裁庭遂于2011年8月作出了列有11項內容的裁決,主要包括黃金置地公司解除合同的行為非正當合法,黃金置地公司向西門子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全部合同款項共計434萬余元人民幣及利息,并應返還西門子公司從履約保函索賠所得款項,共計172萬余元人民幣及利息,黃金置地公司還應向西門子公司支付雙方確認的全部倉儲費的50%計5.7萬余元人民幣等。

裁決后“劇情”反轉

然而黃金置地公司在收到這份裁決書后卻一改提起仲裁申請時的主動姿態(tài),在履行了裁決項下部分支付義務后,對于裁決確認的合同欠款430余萬元的主要付款義務,黃金置地公司始終“按兵不動”。為催討這筆欠款,西門子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訴訟,申請承認并執(zhí)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決。

當初提起仲裁的黃金置地公司,在這起申請承認并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中成了被申請人,而公司對于仲裁效力的意見居然也發(fā)生了大幅度“反轉”。黃金置地公司提出拒絕承認與執(zhí)行涉案仲裁裁決的申請,給出的主要理由是,案件雙方當事人均為中國法人,合同履行地也在國內,故本案民事法律關系不具有涉外因素,雙方約定將爭議提交外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仲裁條款應為無效,承認與執(zhí)行該仲裁裁決有違我國公共政策,仲裁裁決還存在實體錯誤。西門子公司對黃金置地公司的理由一一反駁:黃金置地公司申請仲裁在先,仲裁敗訴后又以仲裁協(xié)議無效為由,要求拒絕承認與執(zhí)行仲裁裁決,黃金置地公司此舉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西門子公司還表示,公司設立在上海外高橋保稅區(qū),標的物主要是進口貨物,合同簽訂時貨物亦在國外,并非“不具涉外因素”,并就仲裁實體內容是否屬于法院審查內容等一并作出駁斥。兩家公司在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就相關法律問題上你來我往,“針尖”對上了“麥芒”。

給力一槌裁斷紛爭

受理這起案件的上海一中院經(jīng)審理后,梳理出案件的兩大爭議焦點——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否有效、承認與執(zhí)行該仲裁裁決是否有違我國公共政策。

針對這兩大爭議焦點,上海一中院在裁定書中進行了縝密的分析:案件當事人均為中國法人,合同交貨地、標的物設備所在地亦在境內,僅就表面而言不具備典型的涉外因素。然而,本案合同的履行因涉及自貿試驗區(qū)的特殊海關監(jiān)管措施的運用,與一般的國內買賣合同糾紛具有較為明顯的區(qū)別。最終,裁定以《紐約公約》及《涉外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為依據(jù),認定系爭合同關系具有涉外因素,雙方當事人約定將合同爭議提交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解決的條款有效,而仲裁裁決內容沒有與我國公共政策有相抵觸之處,因此承認與執(zhí)行該仲裁裁決并不違反我國公共政策。

裁定中同時指出,黃金置地公司作為仲裁案件的申請人,仲裁程序系由其提起,整個仲裁過程中,黃金置地公司始終是主張仲裁條款為有效的。黃金置地公司在仲裁裁決作出后部分履行了裁決確定的義務,無不說明黃金置地公司對仲裁條款的效力及仲裁管轄權仍是認可的。在此情況下,黃金置地公司又以仲裁條款無效為由,提出拒絕承認與執(zhí)行涉案仲裁裁決的申請,也不符合禁止反言、誠實信用和公平合理等公認的法律原則。

最終,上海一中院對此案落槌,終審裁定:對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相應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認,并對該仲裁裁決予以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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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學義律師,法律碩士,英語專業(yè)八級, 田律師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律實務經(jīng)驗,常年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受聘于上百家企業(yè)的法律顧問。擅長處理公司法律事務,提供的法律咨詢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房產(chǎn)律師咨詢,建筑工程律師咨詢,企業(yè)解散清算,企業(yè)破產(chǎn)重組,天津民事律師服務,天津房產(chǎn)律師服務,涉外投融資,房產(chǎn)律師業(yè)務、建設工程律師業(yè)務、國際貿易、海事海商、商事訴訟與仲裁、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等方面。多年來,田律師為客戶提供的定制法律服...